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記者上午獲悉,最高法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今發佈,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在原告勝訴時,原先訴訟支出的合理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
  審判制度134個環保法庭專審環境案件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據初步統計,自2007年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以來,迄今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者巡迴法庭,依法審判了一批有影響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主要職責包括:審判第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內河、湖泊、灘塗、濕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環境資源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審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等。
  公益訴訟賠償金原告不直接領取
  意見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權。
  意見強調,依照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充分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公益訴訟。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權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影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的終極目的是修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凡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複原狀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複原狀。由於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不同於直接受損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損害,此類訴訟的目的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故公益訴訟賠償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領取。”孫軍工說。
  焦點勝訴後律師費、取證、鑒定費被告付
  意見規定,探索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及其與私益訴訟賠償範圍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環境費用、破壞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訴訟支出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複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昂,已經成為制約環保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障礙,解決這個問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孫軍工說。
  為此,意見規定,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鼓勵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做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管轄模式行政區域分割將變流域管轄
  孫軍工說,由於生態系統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水、空氣等環境因素具有流動性,一旦出現環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區劃污染,而目前環境監管、資源利用是以行政區劃為界限,行政權力配置與生態系統相割裂的衝突,導致跨行政區劃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決。
  為此,意見指出,逐步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劃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態系統的管轄模式,著眼於從水、空氣等環境因素的自然屬性出發,結合各地的環境資源案件量,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首任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表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減少案件審理時的地方干涉、剋服地方保護主義。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環境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方面的共同參與。人民法院在不脫離審判職能、準確把握司法功能邊界的前提下,也要重視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將審判職能適當向前、向後延伸。
  另外,意見還提出,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說法、發佈環境資源司法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傳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定期發佈《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增進社會公眾對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制度及保護狀況的客觀全面瞭解。
  文/記者 溫如軍  (原標題:原告律師費 被告敗訴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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